我國《商標法》規(guī)則,注冊商標的有用期為10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核算;有用期滿能夠續(xù)展,每次續(xù)展注冊的有用期為10年;注冊商標專用權能夠轉讓;商標注冊人能夠經過簽定商標運用答應合同,答應別人運用其商標;商標專用權遭到侵略時,商標注冊人能夠懇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理,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懇求中止損害,消除影響,賠償損失。
那么,商標權是否能夠承繼?
1.個體工商業(yè)者懇求注冊的商標權,是一項財產權利。在商標有用期內,商標注冊人死亡的,其承繼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,更改商標注冊掛號,改變注冊人名稱,變成新的注冊人,即承繼了商標權,相同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,經過商標答應合同答應別人運用并收取運用費的權利。在注冊商標專用權遭到侵略時,相同能夠懇求侵權人中止損害,賠償損失。承繼人在商標的有用期內承繼商標專用權,若注冊期滿,承繼人能夠懇求續(xù)展然后持續(xù)享有專用權。若承繼人未懇求續(xù)展的,則損失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2.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由于不能作為某一自己的自己財產,故不能作為自己遺產被承繼,而只能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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